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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聲明異議裁定確定後與一事不再理之關係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文貴
出版日期: 2022.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235 期/14-17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98
關 鍵 詞: 一事不再理二重裁判重複裁判訴權消耗論禁反言
中文摘要: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無期徒刑確定,入監執行後嗣經假釋付保護管束,於假釋期間另觸犯施用毒品罪,復未按時向觀護人報到,經撤銷假釋,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 20 年。受刑人以檢察官關於假釋殘刑之執行指揮裁量怠惰且情節重大,有違假釋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旨等情,向法院聲明異議,經駁回異議確定。嗣受刑人再執同一事由向臺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則法院應如何裁定?本文探討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第 486 條之規定,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有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聲明異議
二、聲明異議裁定確定之效力
三、本文簡評
參、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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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貴,聲明異議裁定確定後與一事不再理之關係,月旦法學教室,第 235 期,14-17 頁,2022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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