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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意思表示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71 號民事判決評釋
編著譯者:
陳聰富
出版日期:
2022.06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325 期
/93-106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68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聰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
物之性質錯誤
;
雙方動機錯誤
;
情事變更原則
;
共同錯誤
中文摘要:
本文以最近數則最高法院判決,探討意思表示錯誤法則的適用。在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應區別表意人之內心意思何時構成意思表示的內容,及表意人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表意人的內心意思必須成為雙方締約的基礎,表意人始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在物之性質的錯誤,無非係因雙方當事人以該物之特性作為締約之基礎,與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並無本質上的不同。在雙方動機錯誤,受害之一方得類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調整契約內容。
目 次:
壹、序言
貳、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71 號民事判決(「兄弟土地分割協議案」)
參、單方意思表示錯誤
肆、意思表示的共同錯誤(雙方動機錯誤)
伍、「兄弟土地分割協議案」之評述
陸、結語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8、89、91、92、114、179、227-2 條 (110.01.2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7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06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7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46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759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契約之成立與效力-錯誤
初論錯誤之基本理論-以「簽名錯誤」及三則最高法院判決為例
再論意思表示「不成立」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區別-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066 號判決(機關簽署採購契約書案)及第 1759 號判決(藝術家簽署授權同意書案)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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