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長期照顧;平台經濟;數位化;長期照顧服務法;定型化契約 |
| 中文摘要: |
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於 2017 年實施,同年推動長期照顧服務十年計畫 2.0,翌年 3 月底我國老年人口達到總人口 14.1%正式邁入高齡社會。目前臺灣長照服務體系在長照 2.0 及長照特約機制架構下,發展以居家和社區為中心的服務體系,滿足國人長照需求及達成在地老化理念。隨著人口結構變遷,長照需求不斷擴張,各類長照服務資源逐漸成長,其中因應數位化社會需求而出現的「長照人力媒合平台」也逐漸在長照服務市場佔據一席之地,惟因數位平台治理與法制環境尚未整備,平台業者、長照人員及長照需求者間的三方法律關係仍晦澀難辨,對於身為消費者的長照需求者之權益保障恐有未周,例如服務提供過程中發生照護意外導致長照需求者受有損害時的服務責任歸屬、平台業者與長照服務人員間是否為僱傭關係,以及長照需求者與平台業者間簽訂契約應遵守哪些強制規範等問題,皆有待進一步釐清。 本文研究發現,長照人力媒合平台服務模式下的三方權利義務關係,呈現「平台優於長照人員、長照人員優於長照需求者」的狀態,長照服務體系下最應受到保障的長照需求者,反而處於服務體提供體系中最不利之地位;同時平台業者在承受最低限度風險情況下,享有最高權力及平台經濟所創造的大部分利益。由於長照需求者多為社會弱勢族群,且通常較難自主捍衛己身權利,加上數位經濟發展加劇了資訊不平等,本文建議主管機關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2 條規定,公告自費市場數位平台媒合長照服務之定型化契約,作為過渡期間之配套措施,以確保長照需求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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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數位平台業者之法律定性與責任 一、數位平台之概念與類型 二、數位平台法律定性 三、數位平台管制規範與判定標準 (一)歐盟 (二)日本 四、我國司法實踐及展望 參、長照人力媒合平台服務模式下之法律關係 一、我國長照服務體系概說 二、長期照顧服務之消費者保護法適用性 三、長照人力媒合平台服務模式之三方關係 (一)平台業者與服務使用者 (二)平台工作者與服務使用者 (三)平台業者與平台工作者 四、我國行政機關見解 五、小結 肆、「優照護」訴願案評析 一、案件事實 (一)平台業者主張 (二)機關答辯 二、法律爭點及訴願決定 三、本文評析 (一)定型化契約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長照廣告或未立案長照機構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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