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消費者個人資料;誤導;澳洲消費者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數位監管合作論壇 |
中文摘要: |
消費者個人資料商業價值的提升,直接帶動大數據及資料驅動經濟等嶄新技術與商業模式之發展,但也肇致了難以數計的消費者隱私/個人資料侵害問題。2021 年 4 月澳洲 ACCC v Google LLC 一案中,澳洲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 ACCC 適用「澳洲消費者法」(ACL)處理企業經營者運用誤導性手法不當獲取消費者個人資料問題,並獲得澳洲聯邦法院之支持。ACCC 表明其執法係全球首創之舉,正式將 ACL 應用於數位環境下的個人資料保護事務,並展現消費者保護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兩者交叉進行監管之可能。 國內消費者保護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分別定位為消費者保護事務及個人資料保護事務之「普通法」,當消費者個人資料因消費關係而遭受侵害時,此際應以何部法律為度,成為消費者個人資料爭議問題處理之先決問題。法務部曾於 2014 年函釋指出肇因消費者個人資料引發之爭議,應由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消保法)處理。本文認為就個人資料屬性而言,消費者個人資料不宜視為消保法上之「商品」概念,但存在視為「服務」之可能性,故有基於消保法處理消費者個資爭議之空間。 本文認為個人資料通常處理行為可適用消保法商品服務責任,但諸如澳洲 ACCC v Google LLC 案中以誤導性行為不當獲取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情形,即使歷來各界咸認同如何杜絕企業經營者之虛偽誤導消費者行為,屬於消費者保護政策與消保法之重要命題,國內消保法本身事實上並無對應誤導性行為之明文規定,衍生以競爭法進行處理之合適性,以及消保法本身應否參考澳洲 ACL 等國際立法例進行必要調適之討論。面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爭議引發的不同法律之間的競合與適用難題,國內亦有必要思索及建立相關監理機關之間的協調合作機制,諸如英國近期推動的「數位監管合作論壇」(DRCF),提出數位監管及發展聯合監管方法等嶄新設計,殊值國內參考並評估於國內推動關聯機制之可能性。
|
目 次: |
壹、前言 貳、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價值與隱私保護 一、個人資料在當前數位經濟之重要性 二、消費者隱私/個人資料侵害問題頻生 三、強化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蔚為風潮 參、澳洲 2021 年 ACCC v Google LLC 案之觀察 一、澳洲消費者保護法制與執法機關 二、ACCC v Google LLC 案經緯 三、澳洲法制下所涉相關規範與分界 四、小結 肆、國內立法對應觀察與建議 一、個人資料是否屬於消保法之適用客體 二、誤導性行為在消保法上所涉規範與評價 三、以公平交易法處理是否更為合適 四、國內發展建議 伍、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