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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藝人;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公物特別使用;法律保留原則;自治法規 |
中文摘要: |
人民利用道路等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以維生計,向來在行政法學上定位為公物之特別使用,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未予許可,非對申請人構成基本權之侵害。然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從人權保障角度出發,認街頭藝人於公共空間展演,亦受職業自由及藝術自由之保障。審查許可制係限制其基本權,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本文從公共空間具基本權及公益實現多元功能之當代意義角度出發,原則上支持大法官之憲法視野,以基本權評價特別使用許可法制,賦予傳統公物法新意。然臺北市街頭藝人許可制度是否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本文認為在公物特別使用範疇內,恐有商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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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見解 參、評析 一、街頭藝人之行政管制與監督 二、街頭藝人行政管制與基本權 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肆、結論:公物特別使用法制的變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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