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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街頭藝人審查許可制與法律保留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詹鎮榮
出版日期: 2021.10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4 期/27-42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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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街頭藝人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公物特別使用法律保留原則自治法規
中文摘要: 人民利用道路等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以維生計,向來在行政法學上定位為公物之特別使用,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未予許可,非對申請人構成基本權之侵害。然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從人權保障角度出發,認街頭藝人於公共空間展演,亦受職業自由及藝術自由之保障。審查許可制係限制其基本權,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本文從公共空間具基本權及公益實現多元功能之當代意義角度出發,原則上支持大法官之憲法視野,以基本權評價特別使用許可法制,賦予傳統公物法新意。然臺北市街頭藝人許可制度是否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本文認為在公物特別使用範疇內,恐有商榷餘地。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見解
參、評析
 一、街頭藝人之行政管制與監督
 二、街頭藝人行政管制與基本權
 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肆、結論:公物特別使用法制的變與不變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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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鎮榮,街頭藝人審查許可制與法律保留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評析,台灣法律人,第 4 期,27-42 頁,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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