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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物使用之許可與違憲審查標的-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陽升
出版日期: 2021.10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4 期/43-56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612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公共用物一般使用特別使用裁判憲法審查審查標的
中文摘要: 司法院大法官日前作成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認定台北市政府訂定之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6 條第 1 項本文等三項規定對人民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構成限制之部分,因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亦未獲自治條例之授權,從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對此,有大法官分別就前揭三項規定有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本號解釋審查標的之確定是否適當提出不同意見書。鑒於多數與少數意見間存在重大歧異,本文將嘗試釐清公物使用許可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關係,以及「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審查標的應如何確定,再就本號解釋加以評析。
目  次: 壹、問題提出
貳、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一、原因案件之案例事實
 二、解釋理由
參、評釋
 一、街頭藝人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之法律關係
 二、違憲審查之標的與範圍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陽升,公物使用之許可與違憲審查標的-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評析,台灣法律人,第 4 期,43-56 頁,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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