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共用物;一般使用;特別使用;裁判憲法審查;審查標的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大法官日前作成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認定台北市政府訂定之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6 條第 1 項本文等三項規定對人民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構成限制之部分,因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亦未獲自治條例之授權,從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對此,有大法官分別就前揭三項規定有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本號解釋審查標的之確定是否適當提出不同意見書。鑒於多數與少數意見間存在重大歧異,本文將嘗試釐清公物使用許可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關係,以及「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審查標的應如何確定,再就本號解釋加以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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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提出 貳、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一、原因案件之案例事實 二、解釋理由 參、評釋 一、街頭藝人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之法律關係 二、違憲審查之標的與範圍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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