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董事;缺額;補選;主席;類推適用 |
中文摘要: |
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若公司未於前揭期間辦理補選,將產生何項法律效果?公司法未有明文。台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更一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及其歷審判決提供具體案例,可一窺司法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對此先後有不同見解,增加本問題研究之重要性。本文以案例研究法比較司法判決對此問題之不同見解,並以法釋義學及法律解釋方法,探討董事缺額未補選之法律效果。此外,更審判決引燃另一爭點,即董事長缺額未補選,可否類推適用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最高法院對此先後亦有不同見解,本文一併探討此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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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事實與法院判決理由 一、案例事實 二、法院判決理由 參、董事缺額未補選之法律效果 一、董事缺額補選之法律規定 二、董事缺額未補選之效果:最高法院見解分歧 三、本文看法 肆、判決評釋 一、更一審判決引燃新爭點:董事長缺額未補選,何人應擔任股東會主席 二、本文見解:董事長缺額補選前,可類推適用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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