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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董事缺額未補選之法律效果-兼評台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更一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江朝聖
出版日期: 2021.10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4 期/107-121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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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董事缺額補選主席類推適用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若公司未於前揭期間辦理補選,將產生何項法律效果?公司法未有明文。台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更一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及其歷審判決提供具體案例,可一窺司法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對此先後有不同見解,增加本問題研究之重要性。本文以案例研究法比較司法判決對此問題之不同見解,並以法釋義學及法律解釋方法,探討董事缺額未補選之法律效果。此外,更審判決引燃另一爭點,即董事長缺額未補選,可否類推適用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最高法院對此先後亦有不同見解,本文一併探討此爭議。
目  次: 壹、前言
貳、事實與法院判決理由
一、案例事實
二、法院判決理由
參、董事缺額未補選之法律效果
一、董事缺額補選之法律規定
二、董事缺額未補選之效果:最高法院見解分歧
三、本文看法
肆、判決評釋
一、更一審判決引燃新爭點:董事長缺額未補選,何人應擔任股東會主席
二、本文見解:董事長缺額補選前,可類推適用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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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朝聖,董事缺額未補選之法律效果-兼評台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更一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台灣法律人,第 4 期,107-121 頁,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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