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智慧創作專用權;原住民族文化 |
中文摘要: |
人類的智慧與創作,是集體創造的成果,任何創作或思想多少承自他人,是人類求知歷程的積累和沈澱,我們都只是集體創造的參與者之一,此所以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而不及於「構想」的旨趣所在。表達人類智慧的原住民族創作,在民主憲政法治的框架下,同樣需要集合眾人的智慧,創設廣益共善的保護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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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概要 貳、法院見解 一、應適用的法令及法理說明 二、原處分違反傳智審議要點第 2 點 三、原處分違反傳智條例第 3 條等規定 四、判決命被告另為行政處分 參、判決評析 一、正當程序之理據? 二、智慧創作之意涵? 三、課予義務之判決? 肆、判決之外的制度性思考 一、概說:原住民族文化與行政法律關係 二、登記保護原則:保護乎?限制乎? 三、請求權基礎?智慧創作與法制創造 伍、結語:集體智慧權的承認或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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