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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被害者學作為詐欺罪之解釋準則?-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699 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薛智仁
出版日期: 2021.10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4 期/178-189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1163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薛智仁
關 鍵 詞: 陷於錯誤自我負責原則自我保護
中文摘要: 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中,每個人多少都是在不確定交易上重要資訊真偽之下處分財產,當被害人對誤信不實訊息也與有責任時,財產損害應該由被害人自我負責或是歸責於詐術行為人,是詐欺罪的刑事政策與釋義學核心難題。尤其台灣的詐騙集團猖獗,為數不少的人成為拙劣詭計的受害者,甚而傾家盪產,立法者不斷修法重罰卻似乎未見保護成效,詐欺罪的解釋適用應該從寬或從嚴,更顯得進退兩難。在此一社會背景底下,最高法院首次對於限縮解釋「陷於錯誤」的被害者學主張表達立場,具有重大的指標性意義,因而特別值得關注。
目  次: 壹、問題背景
貳、案件事實
參、判決要旨
肆、判決簡評
一、發展現況
二、理論評價
三、被害人自我保護可能性與詐欺罪
四、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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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智仁,被害者學作為詐欺罪之解釋準則?-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699 號刑事判決,台灣法律人,第 4 期,178-189 頁,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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