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藝術表現自由;言論自由;街頭藝術;街頭藝人;基本權衝突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認為,街頭藝術活動許可制度中,有關藝文活動內容之限制規定,違反憲法第 11 條保障藝術表現自由之意旨;而有關街頭藝術活動於指定公共空間表演之審查規定,並未違反比例原則。該解釋正式承認「藝術表現自由」之基本權保障,值得肯定。該號解釋所提出之藝術表現自由的保障範圍及限制正當性,均值得進一步探討。究竟街頭藝術活動事前許可之審查項目是否具正當性,亦值得分析。本文擬參考德國基本法第 5 條第 3 項對於藝術自由之保障規定及相關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之見解,分析我國藝術自由之保障範圍,兼論街頭藝術活動事前許可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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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藝術自由之基本權意涵及其憲法依據 一、藝術自由之基本權保障意涵 二、藝術自由在我國之憲法依據 參、創作領域與效果領域之限制 一、藝術自由保障之創作領域與效果領域 二、藝術自由涉及之基本權衝突與基本權競合 肆、街頭藝術之事前審查 一、街頭藝術受藝術自由保障 二、街頭藝術事前審查造成之限制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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