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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藝術自由之基本權保障-兼論街頭藝術之事前許可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昱梅
出版日期: 2021.10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4 期/13-26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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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昱梅
關 鍵 詞: 藝術表現自由言論自由街頭藝術街頭藝人基本權衝突
中文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 806 號解釋認為,街頭藝術活動許可制度中,有關藝文活動內容之限制規定,違反憲法第 11 條保障藝術表現自由之意旨;而有關街頭藝術活動於指定公共空間表演之審查規定,並未違反比例原則。該解釋正式承認「藝術表現自由」之基本權保障,值得肯定。該號解釋所提出之藝術表現自由的保障範圍及限制正當性,均值得進一步探討。究竟街頭藝術活動事前許可之審查項目是否具正當性,亦值得分析。本文擬參考德國基本法第 5 條第 3 項對於藝術自由之保障規定及相關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之見解,分析我國藝術自由之保障範圍,兼論街頭藝術活動事前許可之正當性。
目  次: 壹、前言
貳、藝術自由之基本權意涵及其憲法依據
 一、藝術自由之基本權保障意涵
 二、藝術自由在我國之憲法依據
參、創作領域與效果領域之限制
 一、藝術自由保障之創作領域與效果領域
 二、藝術自由涉及之基本權衝突與基本權競合
肆、街頭藝術之事前審查
 一、街頭藝術受藝術自由保障
 二、街頭藝術事前審查造成之限制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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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昱梅,藝術自由之基本權保障-兼論街頭藝術之事前許可,台灣法律人,第 4 期,13-26 頁,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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