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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結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士宦
出版日期: 2021.10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4 期/74-92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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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許士宦
關 鍵 詞: 事後審上訴理由提出強制別訴禁止原則更新權限制程序教示
中文摘要: 小額訴訟程序於 1999 年始予新設。此係為使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發生之小額給付請求事件,得依簡便、迅速、經濟之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升國民生活之品質,達成小額事件處理程序應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之需求。因此小額審判程序之要素、內容及聲明不服制度,即應與通常及簡易訴訟程序有所不同。本文探討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結構:為因應小額事件類型之特性需求,其第二審訴訟結構究係採事後審或覆審制?既然現實上小額事件多由當事人本人進行,為何上訴時強制其提出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第二審禁止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如何確保小額事件紛爭解決之一次性?嚴格限制第二審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如何確保於第一審程序得以集中審理?
目  次: 壹、緒言
貳、作為事後審之上訴審及上訴理由提出之強制
 一、作為事後審之第二審
 二、上訴理由提出之強制
參、別訴提起之禁止及更新權之限制
 一、訴變更、追加及反訴之禁止
 二、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提出之禁止及准許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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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士宦,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結構,台灣法律人,第 4 期,74-92 頁,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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