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差別影響;間接差別待遇;事實上歧視;正當理由;市場界定 |
| 中文摘要: |
針對有線電視頻道代理商 2016 年頻道授權要求以行政戶數 15%作為最低計費標準,對於新進系統業者是否構成不當差別待遇,本文依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2 款的四項違法要件,逐一整理比對公平會行政處分與四組法院判決的主要理由,並且抽離出本案審理至今所浮現的兩大問題。首先,此授權金收取標準的高額度與市場封阻性並未得到充分呈現與重視。其次,本案司法判決大多拒絕從系爭授權金標準對於新舊系統業者所造成的巨大差別影響,認定構成差別待遇。此見解忽略當前實質平等觀已將「不等者應不等之」納入其概念內涵,也很容易遭到業者規避閃躲,並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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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忽略市場封阻與「不等者不等之」的司法判決 貳、案件發展與訴訟歷程 參、決定機關對於不當差別待遇各要件之認定與見解 一、差別待遇是否存在 二、相關市場界定與市場地位 三、有無限制競爭之虞 四、有無正當理由 五、小結:最主要爭點為有無差別待遇,其次為有無正當理由 肆、本案應有限制競爭之虞,且無正當理由 一、市場界定仍可合理描繪頻道代理商之市場力量 二、授權金差距與市場封阻沒有受到足夠重視 三、正當理由論辯深入,惟細究後應無法成立 伍、法院過於偏重形式上差別對待 一、超越形式上差別對待:從公平法實務案例與避免規避談起 二、差別對待自應以實質認定為準 三、當代平等觀:涵蓋「不等者不等之」的實質平等 四、差別影響在釋憲實務上已經獲得肯認 五、差別影響在競爭法上同樣構成差別待遇 六、差別影響構成差別待遇的認定標準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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