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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未經土地使用權人同意而拋棄土地所有權的效力-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918 號判決簡析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21.1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律人
/
第 5 期
/160-174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522
下載點數:
6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第三人同意
;
拋棄物權
;
公共利益
;
物權人
中文摘要:
民法第 764 條第 2 項規定或其背後蘊含的法理,旨在保護特定第三人的個別利益,無關公共利益維護。未經被保護的第三人同意而拋棄物權,在不影響該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仍應盡可能維護現狀,充分尊重物權人拋棄物權的自由,維持因拋棄而原始取得物權者的現行利益狀態,似無必要將物權的拋棄解為無效。
目 次:
壹、問題說明
貳、案例事實
參、法院見解
一、原審法院見解
二、最高法院見解
肆、裁判簡析
一、民法第 764 條第 2 項規定的溯及適用
二、有法律上利益的第三人同意
三、未經同意而拋棄物權的效力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71、72、87、148、179、343、758、764、767、834、835、903 條 (110.01.20 版)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4 條 (99.02.03 版)
土地法 第 10、79-1 條 (100.06.15 版)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3 條 (110.07.13 版)
國有財產法 第 2 條 (107.11.2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2322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69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03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978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918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律行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區別|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96 號民事判決等 9 則裁判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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