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有土地;危險廢物;環境執法 |
中文摘要: |
每天,在美國各地,午夜傾倒者經由在無人居住的土地上非法丟棄未標記的危險化學品桶子來規避監管要求。每年大約有五十次,這些桶子被留在公有土地上。此種情況是必須由土地管理局(Bureau of Land Management,簡稱BLM)處理的危險廢物事件的示例。依照危險廢物法管理公有土地,融合過去與現在的挑戰是一致的。過去以公有土地、採礦和礦產租賃法為代表;目前代表著是旨在管理危險廢物的相對較新且發展迅速的法律體系。過去和現在的這種融合是改變公有土地的管理。土地管理局將需要考慮管理現有程序的新方法,以及用戶將面臨對其活動的新限制。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公有土地必須符合 1980 年的「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簡稱CERCLA)或「超級基金」(Superfund),以及「資源保護和回收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Recovery Act,簡稱RC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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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適用於公有土地的相關法令 參、危險廢物的場地 肆、危險廢物處置可行的策略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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