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寓大廈;強制遷離;強制出讓;住戶;居住自由;區分所有權人 |
| 中文摘要: |
住戶、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一公寓大廈,具密切共同生活之本質;自不應放任住戶、區分所有權人違反重大義務,致與集合式住宅之管理,提昇居住品質。然無論是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均對住戶居住自由、財產權之限制甚鉅,故應係維持其他住戶、區分所有權人居住安寧等共同利益之最後及最激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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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立法目的 貳、本條前 2 項之訴請遷離、出讓與聲請拍賣 一、訴請遷離、出讓之要件 (一)住戶嚴重違反義務 (二)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改善,該住戶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遷離、出讓 (四)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訴請遷離、出讓 二、強制遷離、出讓之效力 (一)強制遷離之效力 (二)強制出讓之效力 三、本條前 2 項之執行問題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本條第 1 項與第 2 項之法律效果 (二)強制執行之種類與執行名義 (三)假執行 參、本條第 3 項之公寓大廈費用優先權 一、要件 二、效力 (一)優先受償範圍 (二)優先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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