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妨害性自主;違反意願;被害人表意說;綜合判斷說 |
中文摘要: |
被告性行為手段是否違法,固然應依客觀情狀綜合判斷;其性行為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之判準,臺灣司法實務對於男女朋友間之性侵案件則見解紛歧。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侵上訴字第 165 號判決亦有相同爭議,本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檢察署指派筆者負責擬具意見。本署認為強制性交罪認定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標準,應以「被害人表意說」較為合理;只有被害人之意思有隱晦不明情形,才需依「綜合判斷說」認定,本案判決所涉之法律爭點最高法院先前有分歧見解,且具原則重要性,實務經常發生,因此聲請最高法院將本法律爭議提案刑事大法庭。結果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592 號判決雖認同本署意見,撤銷發回原審無罪判決,但同時駁回提案大法庭之聲請(109 年度台聲字第 273 號裁定),致上開爭議猶未能統一見解,甚為可惜。本文目的即闡釋筆者為最高檢察署對本爭議提出之意見,希望實務見解能逐漸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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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我國學說 參、臺灣實務見解 一、被害人表意說 二、綜合判斷說 肆、與美國法比較 伍、本文見解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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