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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違反被害人意願」之判斷標準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22.06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20 期/85-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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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巡龍
關 鍵 詞: 妨害性自主違反意願被害人表意說綜合判斷說
中文摘要: 被告性行為手段是否違法,固然應依客觀情狀綜合判斷;其性行為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之判準,臺灣司法實務對於男女朋友間之性侵案件則見解紛歧。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侵上訴字第 165 號判決亦有相同爭議,本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檢察署指派筆者負責擬具意見。本署認為強制性交罪認定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標準,應以「被害人表意說」較為合理;只有被害人之意思有隱晦不明情形,才需依「綜合判斷說」認定,本案判決所涉之法律爭點最高法院先前有分歧見解,且具原則重要性,實務經常發生,因此聲請最高法院將本法律爭議提案刑事大法庭。結果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592 號判決雖認同本署意見,撤銷發回原審無罪判決,但同時駁回提案大法庭之聲請(109 年度台聲字第 273 號裁定),致上開爭議猶未能統一見解,甚為可惜。本文目的即闡釋筆者為最高檢察署對本爭議提出之意見,希望實務見解能逐漸趨同。
目  次: 壹、前言
貳、我國學說
參、臺灣實務見解
一、被害人表意說
二、綜合判斷說
肆、與美國法比較
伍、本文見解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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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巡龍,妨害性自主罪「違反被害人意願」之判斷標準,月旦裁判時報,第 120 期,85-92 頁,2022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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