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國民法官;卷證不併送;起訴書;決裁制度 |
| 中文摘要: |
國民法官法採取與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不同之「卷證不併送」制度,依照國民法官法第 43 條,檢察官起訴時,卷證不得併送於法院,且起訴書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按照此條之規定,適用國民法官法審判起訴之起訴書,其記載與現行起訴書記載之內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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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 前言-國民法官法規定起訴書記載內容之改變與其影響 二、日本檢察機關之決裁制度 (以下刊載本期) 三、對我國檢察機關之未來之建議 附錄:參考日本檢察機關「決裁資料」實例所製作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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