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一事不再理原則;禁止雙重危險;聲明異議;裁判爭點 |
| 中文摘要: |
大法庭於本案裁定中指明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核心價值與目的在於保護人民免除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防止重複審判帶給人民之騷擾、折磨、消耗、痛苦或冤獄,並確保判決之終局性。而聲明異議之本旨,係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認有不當時之救濟方法,以撤銷或變更該不當之執行指揮。法院對聲明異議所為之審查,既無陷受刑人處於更不利地位之虞,復無置受刑人於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或磨耗,因此,對以同一事由再行聲明異議者,除法有明文限制外,並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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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案例事實及裁判爭點 二、本署檢察官之主張 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1314 號裁定見解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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