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學方法;憲法;憲法訴訟法;法院形式性;憲法解釋 |
中文摘要: |
方法問題在法院實務與法學中係屬常被忽略的原則性問題之一,而我國各級法院實務亦少有論及方法論的憲法要求,為討論兩者間的關聯性,本文擬先闡述關於方法論的幾個前提理解;立基於此,再就釋憲機關所受憲法優位與憲法解釋方法拘束、法院形式性的要求以及其裁判本身作為設定標準之權力等面向予以討論;最後則是以基礎法學與個別部門法學的結合,以及強化憲法、行政法總論及各論連結的主張作為結論,以期盼能夠更為正視法學方法之憲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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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關於方法論的幾個前提理解 一、方法的基本理解 二、法學方法論的功能與其規範性 三、法學方法論或法實務方法論 四、單一方法或是不同法領域的方法 參、憲法解釋的方法拘束 一、憲法優位與憲法解釋方法 二、法院形式性的確保與要求:解釋方法的拘束性 三、釋憲權作為設定標準之權力 肆、及於所有法領域的憲法與方法論要求-代結論 一、基礎法學與個別部門法的結合 二、憲法、行政法總論及各論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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