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性騷擾;性平會;調查小組 |
中文摘要: |
107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時,於第 30 條第 2 項將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小組成員從「得部分外聘」修正為「得一部或全部外聘」,經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 109 年度大字第 5 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認該修正規定於調查小組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解聘處分者,不得溯及適用。本文擬從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小組之組織結構、小組成員之資格出發,探討調查小組組織成員外聘的程序性規定變動,是否有禁止溯及既往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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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小組成員之外聘 一、調查小組成員聘任之考量因素 二、舊法時期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之合法性 三、本文分析 參、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規定溯及生效之爭議 一、肯定新法具溯及效力之實務見解 二、大法庭裁定之否定見解 三、本文見解 肆、對於調查小組組織之建議 一、調查小組之專業性與公正性之強化 二、行為人與被行為人權利保護不容傾斜 三、學校性平會對於調查小組有組織權限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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