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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有罪產生器-提供人頭帳戶如何構成詐欺罪/洗錢罪幫助犯?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偉群
出版日期: 2022.02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8 期/41-49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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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人頭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經驗法則
中文摘要: 「有罪產生器」論罪模式最核心的問題,是在「事實認定」與「法律基準」兩個層次上都發生了位移。雙重位移的結果,是對於最多有過失的行為,論以故意犯,同時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原則。通往「雙重位移」的途徑,則是運用了可信性和推論有效性都有疑問的「經驗法則」。
司法產出大量未被糾正出來的違背法令判決,同時也要歸因於程序上大量使用簡易判決或緩起訴。這不僅誤入人罪的風險極高,司法也因此使許多本來就已處於經濟社會邊緣的提供帳戶者,更陷於為生存而掙扎。近二年來,人頭帳戶案件從原來的「詐欺罪」,移動到「洗錢罪」,「有罪產生器」的問題可能因為適用更重罪名而變得更為嚴重。
目  次: 壹、前言
貳、「有罪產生器」及其雙重位移問題
參、欠缺可信性與有效性的「經驗法則」
肆、他山之石
伍、迴避與掩飾雙重位移的書寫技巧
陸、簡易判決及緩起訴的運用問題
柒、大法庭解釋並未解決問題
捌、「罪責原則」與「無罪推定」的試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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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偉群,有罪產生器-提供人頭帳戶如何構成詐欺罪/洗錢罪幫助犯?,台灣法律人,第 8 期,41-49 頁,2022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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