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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小組成員外聘規定變動溯及生效之問題-兼評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5 號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昱梅
出版日期: 2022.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7 期/47-65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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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昱梅
關 鍵 詞: 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性騷擾性平會調查小組
中文摘要: 107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時,於第 30 條第 2 項將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小組成員從「得部分外聘」修正為「得一部或全部外聘」,經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 109 年度大字第 5 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認該修正規定於調查小組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解聘處分者,不得溯及適用。本文擬從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小組之組織結構、小組成員之資格出發,探討調查小組組織成員外聘的程序性規定變動,是否有禁止溯及既往之問題。
目  次: 壹、前言
貳、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小組成員之外聘
一、調查小組成員聘任之考量因素
二、舊法時期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之合法性
三、本文分析
參、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規定溯及生效之爭議
一、肯定新法具溯及效力之實務見解
二、大法庭裁定之否定見解
三、本文見解
肆、對於調查小組組織之建議
一、調查小組之專業性與公正性之強化
二、行為人與被行為人權利保護不容傾斜
三、學校性平會對於調查小組有組織權限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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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昱梅,論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小組成員外聘規定變動溯及生效之問題-兼評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5 號裁定,台灣法律人,第 7 期,47-65 頁,2022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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