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企業併購法;無表決權;大量持股申報;併購目的 |
中文摘要: |
增訂於民國 104 年的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第 14 項、第 15 項規定,學界、實務界少有討論,直到 109 年的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案才獲得前所未有的重視,並受到強烈的批判。本文認為企併法申報規範的立法目的相當清楚,立法體例及文字或有不周延之處,但吾人應盡力透過行政規範加以釐清,以求落實立法目的。目前將證券交易法申報規範完全套用於企併法申報規範的作法,不僅使得企併法的修訂徒勞無功,反而可說是引發爭議的原因之一。本文建議主管機關應明確區別此二類申報規範,並建議未來修法時可以調整申報不實的法律效果,同時強化執法的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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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立法創造的不同申報規範 一、企併法第 27 條的修正與目的 二、企併法申報規範與證交法的關連 三、企併法申報規範與企併法其他規定的關連 參、行政運作的相同申報要求 一、企併法第 27 條準用證交法的申報要求 二、準用規範的不合理 肆、大量持股申報規範的修正建議 一、併購目的與申報內容的界定 二、申報不實的效果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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