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認真對待立法-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申報規範的分析與建議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邵慶平
出版日期: 2022.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7 期/66-78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433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邵慶平
關 鍵 詞: 企業併購法無表決權大量持股申報併購目的
中文摘要: 增訂於民國 104 年的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第 14 項、第 15 項規定,學界、實務界少有討論,直到 109 年的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案才獲得前所未有的重視,並受到強烈的批判。本文認為企併法申報規範的立法目的相當清楚,立法體例及文字或有不周延之處,但吾人應盡力透過行政規範加以釐清,以求落實立法目的。目前將證券交易法申報規範完全套用於企併法申報規範的作法,不僅使得企併法的修訂徒勞無功,反而可說是引發爭議的原因之一。本文建議主管機關應明確區別此二類申報規範,並建議未來修法時可以調整申報不實的法律效果,同時強化執法的密度。
目  次: 壹、前言
貳、立法創造的不同申報規範
一、企併法第 27 條的修正與目的
二、企併法申報規範與證交法的關連
三、企併法申報規範與企併法其他規定的關連
參、行政運作的相同申報要求
一、企併法第 27 條準用證交法的申報要求
二、準用規範的不合理
肆、大量持股申報規範的修正建議
一、併購目的與申報內容的界定
二、申報不實的效果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邵慶平,認真對待立法-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申報規範的分析與建議,台灣法律人,第 7 期,66-78 頁,2022年01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