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象徵性言論;明顯且立即危險;言論自由 |
中文摘要: |
近年來,在民主深化的過程中,諸多的社會運動,在訴求與抗爭中,不僅透過文字或言語來表述所要傳遞的觀念、理想,以及具體的主張,更多的是藉由客觀的行為,嘗試透過此一方式掙脫外在有形與無形的束縛,進而獲得被看見、被聽見,乃至於被理解的機會。如此既是行為、又有言論的特徵,即係所謂之「象徵性言論」,不僅在學說上、也包括司法實務,均多有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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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論-法官憲法意識的肯認 貳、實務見解整理 一、事實 二、爭點 三、判決理由 參、象徵性言論的再認識 一、何謂象徵性言論? 二、象徵性言論之規制與所應適用之審查標準 三、比較法之參考:Clark v. Community for Creative Non-Violence, 468 U.S. 288 (1984). 四、小結 肆、幾點問題之提出與觀念之再釐清-代結論 一、本案所涉,究竟是言論、還是行為(象徵性言論)? 二、「明顯且立即危險」,是否仍為適當之標準? 三、公共論壇在本案適用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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