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撤銷訴訟;裁罰性處分;從輕原則 |
| 中文摘要: |
行政法院實務認為,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人民主張行政機關之處分違法,並損害其個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行政法院之任務在以行政處分發布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為據,判斷該處分有無違法及損害原告權益,並決定其撤銷與否。於行政處分發布後之事實或法律狀態變更,既非被告機關為處分時所能斟酌,自不能以其後(原處分作成至行政法院言詞辯論終結間)出現之事實或法律狀態而認定處分為違法。故撤銷訴訟判斷行政處分合法性之基準時,為「原處分發布時」之事實或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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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案例事實 貳、本案爭點與法院見解 參、值得關注之點 一、撤銷裁罰性處分訴訟的違法判斷基準時點(法規變動之選法判斷時點)-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之解釋適用 二、本審判決未適用行政罰法第 5 條的可能理由 三、重新省思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之從輕原則的適用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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