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買回請求權;重建;時價 |
| 中文摘要: |
為避免公共安全之危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4 條旨在積極處理「重建決議」,進一步規範應踐行之程序要件,於兼顧「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之權益下,貫徹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落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至第 13 條第 1 款之規定,因係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其實施於都市更新條例已有嚴謹之程序規定,故本條例無須再設規定。其次,本條第 2 項係為確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建決議之安定性而設,又建築物之新建,依建築法必須申請建造執照,第 3 項乃就其申請名義人之決定程序予以明訂,俾公寓大廈之重建得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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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立法目的 貳、重建決議之程序 一、日本法 二、本條例之規定 參、重建決議之議決事項 一、日本法 二、本條規定 三、小結 肆、強制出讓之規定(第 1 項) 一、重建決議之比例 二、強制出讓之程序 伍、決議對受讓人之效力(第 3 項) 一、決議效力及於受讓人 二、判決確定後之執行問題 (以下刊載本期) 陸、 執照之申請(第四項) 柒、 借鏡日本法,建議修法之方向 一、強制讓售,宜有平衡機制 (一)日本區分所有法規定 (二)日本公寓大樓重建法規定 二、團地型之重建制度猶待建立 (一)團地內之部分建築物重建 (二)團地內全部建築物重建 三、 結語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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