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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消費者拋棄審閱期間之效力與消費者、企業經營者之判斷標準-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837 號判決與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15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怡蘋
出版日期: 2022.09
刊登出處: 台灣/當代法律第 9 期/113-116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460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王怡蘋
關 鍵 詞: 消費者審閱期間企業經營者定型化契約
中文摘要: 本判決之重要性即在於質疑原審法院肯認消費者拋棄審閱期間之效力,亦即不再僅形式認定當事人是否願意拋棄審閱期間,而認為應參酌相關客觀情事以判斷消費者是否確實了解契約內容,從而願意拋棄審閱期間。
目  次: 壹、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837 號判決
一、法律事實
二、法院判決內容摘要
三、重要性
貳、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15 號民事判決
一、法律事實
二、法院判決內容摘要
三、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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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蘋,消費者拋棄審閱期間之效力與消費者、企業經營者之判斷標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當代法律,第9期,113-116頁,2022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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