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著作權;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公開傳播 |
| 中文摘要: |
由於我國《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至第 90 條之 11,有就「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免責事由」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範圍,因此可藉由觀測德國的新著作權規範內容,作為將來我國是否需要再就網路服務提供者之一種類型的「網路內容共享服務提供者」,制定新的著作權責任規範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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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立法目的及主要規範標的 二、服務提供者得為公開傳播之情形 三、服務提供者應攔截、不得攔截及暫不攔截公開傳播之情形 四、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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