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線民國家性;線民;維護法治國聲譽 |
中文摘要: |
在刑事訴訟上有無證據能力,思考出發點在於線民究竟是代表國家或單純私人?線民為取得自白,有使用脅迫、詐欺和餵食藥劑等方法,這些方法均單獨足以影響被告陳述自由,更別說三效合一。假如戲精線民恰巧是警察,偵查機關為了取得自白,策略性安插線民喬裝成在押被告的虛偽牢友,借鏡德國和歐洲人權法院的指標裁判,應直接依違反禁止不正訊問規定,宣告自白應予證據使用禁止即可;相反的,如果線民是自發性誘騙自白,帳就不該算到國家頭上,只能循私人取證脈絡,探討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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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導言 貳、裁判要旨 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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