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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BGHSt 44, 129-神棍線民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士帆
出版日期: 2022.09.30
刊登出處: 台灣/司法周刊第 2125 期/2-3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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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士帆
關 鍵 詞: 線民國家性線民維護法治國聲譽
中文摘要: 在刑事訴訟上有無證據能力,思考出發點在於線民究竟是代表國家或單純私人?線民為取得自白,有使用脅迫、詐欺和餵食藥劑等方法,這些方法均單獨足以影響被告陳述自由,更別說三效合一。假如戲精線民恰巧是警察,偵查機關為了取得自白,策略性安插線民喬裝成在押被告的虛偽牢友,借鏡德國和歐洲人權法院的指標裁判,應直接依違反禁止不正訊問規定,宣告自白應予證據使用禁止即可;相反的,如果線民是自發性誘騙自白,帳就不該算到國家頭上,只能循私人取證脈絡,探討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
目  次: 壹、導言
貳、裁判要旨
參、理由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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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士帆,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BGHSt 44, 129-神棍線民,司法周刊,第 2125 期,2-3 頁,2022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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