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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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台灣參與國際漁業組織之策略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姜皇池
出版日期: 2021.12
刊登出處: 台灣/新世紀智庫論壇第 96 期/89-104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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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姜皇池
關 鍵 詞: 國際漁業組織魚群協定捕魚實體遠洋漁業
中文摘要: 1995 年聯合國順利通過《為執行 1982 年 12 月 10 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跨界魚類種群與高度洄游魚種群規定的協定》(一般簡稱做《魚群協定》),而在 1995 年《魚群協定》中特別規定所謂「捕魚實體」用以處理台灣縱橫四海的遠洋捕魚船隊,蓋對當時國際社會成員而言,若不將台灣的龐大捕魚船隊納入規範,則所期待建立公海上述兩類魚種的養護與管理都將困難重重,或是漏洞畢現,因此有必要處理台灣如何參與此等魚類養護的問題,亦即在無法讓台灣成為《魚群協定》之締約方的前提下,又應如何讓台灣接受該等組織所通過國際漁業規範,原先是想藉由此一模式讓台灣在規範中運作,但其對價則是讓台灣分享部分利益,亦因如此,經過一連串努力與衝突,讓台灣逐步加入部分「區域性國際漁業管理組織」。
目  次: 壹、引言
貳、參與之法律基礎
一、將台灣納入規範體系之需要與困難
二、相關法律條文解釋
(一)比照適用條款能否讓「捕魚實體」據而主張成為《魚群協定》締約方?
(二)從《魚群協定》衍生之權益與負擔?
參、參與現狀之盤點
一、小引
二、以會員資格參與者
(一)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二)美洲國家間熱帶鮪魚委員會
(三)南太平洋漁業管理組織
(四)北太平洋漁委員會
(五)《南印度洋漁業協定》
(六)南方黑鮪養護委員會
三、以「合作非締約方」、觀察員或其他模式參與之區域性漁業組織
(一)大西洋鮪類資源養護委員會
(二)印度洋鮪類委員會
(三)北太平洋溯河性魚類委員會
肆、結論與展望
一、過去經驗的觀察
二、現在與未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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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皇池,台灣參與國際漁業組織之策略,新世紀智庫論壇,第 96 期,89-104 頁,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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