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競業禁止;實質董事;控制股東;歸入權;競業行為 |
| 中文摘要: |
A 上市公司以製造筆記型電腦為主要營業,於 2022 年 6 月 30 日召開之股東常會擬改選七席董事,包括四席一般董事及三席獨立董事,經查股東常會之議程中並無許可競業禁止之議案。若一般董事候選人於當選前已負責籌備設立由 A 公司轉投資持股比例達 51% 之 B 公司,B 公司之營業範圍亦同屬筆記型電腦製造業,並於同年 7 月 15 日 B 公司設立日受 A 公司指派為代表人當選董事,領取高薪。本文探討 A 公司得否依公司法第 209 條第 5 項規定,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之方式對甲行使歸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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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法理基礎 貳、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適用對象 一、法人董事、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代表人董事、法人股東 二、事實上董事、實質董事(影子董事)、控制股東 三、百分之百之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母孫公司間之董事 參、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解除要件 一、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 二、取得股東會之許可 肆、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董事競業許可議案之效果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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