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修復式司法當事人刑事和解;被害者學;被害人與加害人的調解;緩起訴 |
| 中文摘要: |
修復式司法是近年來我國實務上極力推動的制度,雖現行法上沒有規定適用的條文,然而在其他法律如鄉鎮市調解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等法制中,都可見到修復式司法的影子。本文除了介紹修復式司法的理念與實務上運作的現況外,也同時分析其背後著重的被害者保護理念。然而,要達到上述兩理念的落實,「刑事和解制度」未來實有立法制訂的必要。因此,本文也介紹德國刑法中新進的第 46 條 a 刑事和解規定,以供我國未來發展時的參考。惟刑事和解制度若要未來能真正落實於我國,則對於基礎之修復式司法理念的傳播是必要條件,其核心即是保護與尊重犯罪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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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看似嶄新卻早已存在的思維 貳、修復式司法的濫場 參、修復式司法實踐上的難題-以刑事和解為討論核心 肆、行為人與被害人的「刑事和解」制度-以德國刑法 §46a 為例 伍、修復式司法於我國刑事制度的「開枝」 陸、修復式司法進一步「散葉」-刑事和解制度於我國落實的可能性 柒、結論-以保護與尊重犯罪被害人為最大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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