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電子病歷;電子簽章;個人資料 |
| 中文摘要: |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自 94 年 11 月 24 日發布日施行後, 分別於 97 年 12 月 25 日、98 年 8 月 11 日歷經兩次修正發布施行。然 109 年 COVID-19 疫情席捲全球, 讓各國不得不對舊有的醫療模式進行檢討,思考如何面對資安風險,應用新興科技技術,調適現有法規,走向遠距照護與醫療的新常態模式。本辦法雖歷經兩次修正,惟經過十餘年科技發展,疫情衝擊改變醫療照護需求,實際上已難以應付醫療實務困境。為真正落實醫療資訊無紙化並邁向醫療新常態模式,衛生福利部於 110 年 12 月 8 日預告本辦法之修正草案,並載明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公告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在經過長期籌備與研議下,本辦法於 111 年 7 月 18 日正式發布施行。以下將就本次修正重點為介紹,析述本次修法是如何從根本改善醫療實務痛點,跨越遠距醫療障礙,甚至進一步推動智慧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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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背景 貳、111 年本辦法修法重點 一、加強電子病歷資訊系統管理並新增電子病歷儲存媒體管理規定 二、允許醫療機構委外建置及管理電子病歷資訊系統 三、允許醫療機構運用雲端服務 四、允許設置電子病歷交換平臺交換或利用電子病歷 五、強化電子病歷與電子簽章真實性全面推動無紙化 參、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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