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仲裁人;仲裁人自我審認管轄權;仲裁協議 |
中文摘要: |
仲裁人自我審認管轄權原則係當代仲裁法下重要之原則,仲裁庭得自行決定是否有管轄權。惟因仲裁程序仍可能受仲裁地或執行地法院等國內法院監督,故雖仲裁庭得自我審認管轄權,國內法院應如何就該管轄權之認定為適當監督、又何時得加以監督等,各國規範尚不一致。然而,就管轄權之程序事項判斷而言,國內法院之介入時點可能影響整體仲裁程序之進行以及仲裁當事人之安排等,從而,自有必要了解各國對於仲裁人自我審認管轄權原則之相關規定及適用範圍。是以,本文以下將介紹仲裁人自我審認管轄權原則、仲裁人自我審認管轄權原則與分離原則之關聯性、美國法院相關判決及我國法院相關判決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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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仲裁人自我審認管轄權原則 一、仲裁人自我審認管轄權原則之介紹 二、積極效力與消極效力 參、仲裁人自我審認管轄權原則與「分離原則(Doctrine of Severability)」關聯 肆、美國法院判決案例介紹 一、First Options of Chicago v. Kaplan 二、Howsam v. Dean Witter Reynolds 三、美國法院判決分析 伍、台灣法院判決案例介紹 一、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203 號民事判決 二、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上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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