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操控股價;不法利得;沒收;犯罪獲取之財物或利益;犯罪所得 |
中文摘要: |
除刑法第 38 條以下沒收犯罪所得之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規定得因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而減輕或免除其刑外,另有「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用詞,此與犯罪所得之概念是否一致?若一致,在計算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之「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等於欲沒收之犯罪所得數額;若否,則又該如何沒收操控股價行為的犯罪所得?本文聚焦於操控股價的犯罪所得沒收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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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犯罪獲取之財物或利益」即是「犯罪所得」? 參、操控股價不法利得沒收之計算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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