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臺灣存託憑證;有價證券;外國有價證券;核定權 |
中文摘要: |
本文探討以下爭點:壹、臺灣存託憑證是否在財政部民國 76 年 9 月 12 日(76)臺財證(二)字第 00900 號公告行政命令之核定範圍內?亦即,臺灣存託憑證是否屬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貳、「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能否作為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依據?參、臺灣存託憑證於民國 101 年 1 月 4 日證券交易法第 165 條之 2 增訂後,應如何定性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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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本案背景事實 貳、被告抗辯意旨 判決理由 爭點 評析 壹、我國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定義及範圍 一、證券交易法第 6 條之規範模式:有限列舉、概括授權之方式 二、主管機關過去行使核定權之方式:公告或命令 貳、臺灣存託憑證於民國 101 年 1 月 4 日證券交易法第 165 條之 2 增訂後之有價證券性質:表彰「準用有價證券」之證書 參、財政部民國 76 年 9 月 12 日(76)臺財證(二)字第 00900 號公告行政命令之射程範圍 肆、「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能否作為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依據?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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