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職務;法定職務;實質影響;收賄罪;恐嚇取財 |
中文摘要: |
本案的具體事實關係,在客觀事實上,顯然係屬於行、收賄的「賄賂」罪關係,然因行為人的身分關係,遂使得對於賄賂罪的形成,產生疑慮。主要的爭點有三:壹、賄賂罪的規定,基礎前提必須為職務的行為,法律規定固有區分為違背職務及不違背職務,然其界定「職務」的基礎為何?貳、立法委員受對價性的請託,而以施壓的方式,遂行請託人之訴求,該立法委員是否仍應依職務犯罪的規定為適用?亦即其客觀上具有要求、其約並為收受對價款項的行為,是否仍應依賄賂罪的規定為適用?參、若未有賄賂罪的適用,則得否逕論以恐嚇取財罪之不純正特別犯關係?
|
目 次: |
案例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職務概念的界定 一、一般性認知 二、類型差異性的區分 貳、成罪關係的判斷 參、評釋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