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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操控股價不法利得之沒收(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絲捷
出版日期: 2022.11.18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3133 期/3-5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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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操控股價不法利得沒收差額說總額原則淨利原則
中文摘要: 除刑法第 38 條以下沒收犯罪所得之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規定得因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而減輕或免除其刑外,另有「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用詞,此與犯罪所得之概念是否一致?若一致,在計算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之「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等於欲沒收之犯罪所得數額;若否,則又該如何沒收操控股價行為的犯罪所得?本文聚焦於操控股價的犯罪所得沒收課題。
目  次: 壹、前言
貳、「犯罪獲取之財物或利益」即是「犯罪所得」?
參、操控股價不法利得沒收之計算
(以下刊載本期)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許絲捷,操控股價不法利得之沒收(下),法務通訊,第 3133 期,3-5 頁,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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