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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氣候緊急、調適義務與公用電業停電責任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汝吟
出版日期: 2022.09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77 期/89-103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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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汝吟
關 鍵 詞: 氣候緊急公用事業服務義務調適義務停電
中文摘要: 極端氣候與緊急狀態使得電力系統等能源基礎設施更為脆弱,公用事業基於固有「服務義務」所延伸之「調適義務」,即應主動、具體納入氣候韌性規劃,具有私法上意義。雖然公用電業對供電不負保證責任,但仍有義務於可預見供電中斷前為合理通知、對於因氣候緊急所致電網與設備可預見的風險,採取具體的作為,並隨時檢視、更新其行業技術標準。公用電業若未能盡其服務義務,導致更多由氣候引起的服務中斷,威脅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等,即有未履行法律上義務之過失賠償責任。
目  次: 壹、背景
貳、氣候變化與電力系統的脆弱性
參、公用電業之氣候「調適義務」
肆、我國實務案例之分析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汝吟,氣候緊急、調適義務與公用電業停電責任,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77 期,89-103 頁,2022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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