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氣候緊急;公用事業;服務義務;調適義務;停電 |
中文摘要: |
極端氣候與緊急狀態使得電力系統等能源基礎設施更為脆弱,公用事業基於固有「服務義務」所延伸之「調適義務」,即應主動、具體納入氣候韌性規劃,具有私法上意義。雖然公用電業對供電不負保證責任,但仍有義務於可預見供電中斷前為合理通知、對於因氣候緊急所致電網與設備可預見的風險,採取具體的作為,並隨時檢視、更新其行業技術標準。公用電業若未能盡其服務義務,導致更多由氣候引起的服務中斷,威脅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等,即有未履行法律上義務之過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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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背景 貳、氣候變化與電力系統的脆弱性 參、公用電業之氣候「調適義務」 肆、我國實務案例之分析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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