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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工會團體協商代表權之探討-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合憲性爭議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清秀
出版日期: 2022.04
刊登出處: 台灣/植根雜誌第 38 卷 第 4 期/124-142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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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清秀
關 鍵 詞: 勞動基本權團體交涉權企業工會獨佔協商權結社自由
中文摘要: 有關雇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加班)之情形,涉及勞工工作權之保障,勞動條件之變動以及勞工之勞動基本權之行使,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係將勞工加班之合法性要件,委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處理。此一規定有無侵犯勞工權益,而違反憲法保障勞工之基本權利,值得從憲法層面進行探討。本文以下並從比較法觀點對於工會團體協商代表權進行法理分析,以尋求發現正義之法,據以探討上述規定之合憲性問題。
目  次: 壹、延長工作時間規範之爭議問題
貳、勞動基本權之保障
 一、勞動基本權
 二、勞動基本權之管制立法之違憲審查基準
參、團體交涉權之行使
 一、團體交涉權之意義
 二、團體交涉權行使之類型
  (一)排他的團體協商代表制
  (二)複數工會團體協商代表制
肆、工作時間延長加班之程序要件
 一、日本立法例:有權代表團體協商者,應符合民主多數決原則
 二、我國立法例:
  (一)企業工會獨佔協商權?
  (二)企業工會獨佔協商權之正當依據
伍、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合憲性疑義
 一、違憲審查標的
 二、全體勞工限制僅得成立「單一企業工會」之合憲性
  (一)結社自由應採取複數工會原則
  (二)工會法限制成立複數工會,侵犯勞工之結社自由
 三、全體勞工被強迫「應強制入會」,是否符合憲法
  (一)世界人權公約保障勞工消極結社自由
  (二)日本日本最高法院判例宣告強制勞工參加工會違憲
  (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例也承認勞工有不參加工會之自由
  (四)歐洲人權法院判例也承認勞工享有不參加工會之自由,國家應積極保障此一結社自由不受侵犯
  (五)工會法要求勞工加入企業工會違憲,應予日的限縮,以進行合憲解釋
 四、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之合憲性
  (一)工會享有排他的團體交涉代表權之前提要件
  (二)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應「目的性限縮」,以為合憲解釋
  (三)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部分違憲」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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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秀,工會團體協商代表權之探討-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合憲性爭議為中心,植根雜誌,第38卷第4期,124-142頁,2022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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