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行政執行;執行名義;基礎處分;債務人異議之訴;申請停止行政執行;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部分修正草案 |
| 中文摘要: |
公法上金錢債務之執行,執行名義多為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執行名義若有自始不存在、違法、無效,或嗣後消滅之情事者,皆會撼動行政執行之合法性。若義務人於行政執行程序中對執行名義為實體爭執者,其所能尋求之權利救濟途徑,應視執行名義類型及其瑕疵樣態,而為差別之思考。又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申請停止執行程序,已有將基礎處分之部分瑕疵種類定為得申請之事由,其與債務人異議之訴間之關係為何,應予釐清。本文認為,因執行名義是否合法及有效,必會影響執行命令及方法的合法性,故若義務人於執行程序中對執行名義為實體爭執,法制上應給予最大之可能性,俾及時且有效保障人民之權益。現行實務似過於割裂執行名義與執行手段兩者間救濟之關聯性,宜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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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途徑 一、行政執行途徑 二、司法執行途徑 三、執行途徑二元區分之實益 參、對行政執行名義為實體爭執之救濟體系 一、執行名義自始不存在爭執之救濟 二、執行名義作成後有債權障礙事由爭執之救濟 三、執行名義違法爭執之救濟 四、別論:行政契約無效爭執之救濟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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