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條文義;目的主義;體系脈絡;法律解釋準則;立法史料 |
中文摘要: |
本文討論四個法律解釋的案件,引發爭議的規定,包括「勞動或服務」、「受僱人」、「利用」及「有體物品」,都是一般用語,法律並未加以定義。 法院認為,依通常文義解讀這些規定,產生不合理的結果,因此改依法院認定的國會意志或立法目的,決定法條的意涵。有些判決限縮法條的通常文義,也有判決賦予法條逾越文義範圍的意涵。這是目的主義的方法。 早期的判決,法院依立法史料及相關資料,指認國會意志或立法目的,並明白表示國會意志,優先於法條的通常文義。法條意涵依國會意志決定。 近年的判決,法院表明以法條文義為判決基礎,運用文本主義常用的解釋工具,但法條文義不是依通常文義決定,而是依法律規範體系及立法目的加以確認。 論述方法的轉變,顯示文本主義的影響,但也證明目的主義依然存在,只是換一件外衣而已。無論外衣如何,本質上和文本主義明顯不同,因此一直有不同意見,對判決書的論述提出強力批評。兩種解釋方法的爭論,並未因目的主義的新衣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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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英國牧師到美國傳教 一、法律爭議 二、判決 三、法律解釋方法 參、受僱人的定義 一、法律爭議 二、判決 三、法律解釋方法 肆、總統提名法官 一、法律爭議 二、判決 三、協同意見書 四、法律解釋方法 伍、石斑魚是什麼? 一、法律爭議 二、判決 三、協同意見書 四、不同意見書 五、法律解釋方法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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