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COVID-19;人身自由;提審;居家檢疫;隔離治療 |
中文摘要: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關於隔離治療與居家檢疫的兩則提審裁定未對聲請人提出之主張為實質審究,反教示其循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令聲請人就其人身自由之剝奪有無法獲得即時救濟之虞。惟自釋字第 690 號解釋以降,大法官採取區分剝奪人身自由之原因而有相異之程序保障的作法。基此,本文認為,前揭提審裁定不應將事後之「救濟程序」與剝奪人身自由的正當程序保障相混淆,且就預防性的人身自由剝奪,法院原則上雖應尊重專業主管機關的初步判斷,但其自身仍應對事態發展有所掌握,以確保規範上的評價可能,並依時序推演調整審查之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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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說 貳、從兩則疫情時的提審裁定談起 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行提字第 1 號裁定之事實與要旨 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行提字第 2 號裁定之事實與要旨 三、問題之提起 參、我國憲法上人身自由之保障體系 一、人身自由之概念與干預型態 二、憲法對剝奪人身自由程序保障之一般性決定 三、剝奪人身自由程序保障之轉折點 四、法比較下的人身自由程序保障再構成 肆、重返疫情時刻的兩則提審裁定 一、重新理解疫情下的提審制度 二、疫情時刻的司法審查如何可能?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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