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被害人訴訟地位;被害人訴訟參與;程序主體地位;聽審權;被害人陳述意見權 |
中文摘要: |
我國 2019 年 12 月 10 日通過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目的在提升被害人訴訟地位與權利,但觀其規範內容,並沒有賦予訴訟參與人聲請調查證據、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及獨立上訴權等積極訴訟參與權,卻在立法理由宣稱為被害人設計一「程序主體地位」。本文將論述刑事訴訟中肯認被害人程序主體地位之憲法意義在於承認其享有憲法所保障之聽審權,法律意義則是在刑事訴訟法制訂相應之積極訴訟參與權,並指出此次修法在實質上並沒有賦予被害人程序主體地位。接著以此為出發點,評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規定,並對實施兩年以來之實務狀況進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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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為提升被害人地位之訴訟參與新制修法 貳、肯認被害人程序主體地位在憲法及法律上之具體內涵 參、我國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之被害人程序主體地位—在「有」跟「沒有」之間 肆、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評析 一、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類型與訴訟參與權人(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8) 二、選任代理人及指定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1) 三、選定代表人制度(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5) 四、聲請參與之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8 至 40) 五、訴訟參與人於審判程序之權利 伍、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實施兩年來之實務運作檢視 陸、結論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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