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詐欺;撤銷權;動機錯誤;侵權行為;廢止請求權;差額說 |
中文摘要: |
以詐欺方式與被害人訂約並對之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受詐欺而形成的錯誤認知,若與意思表示內容無涉,而純屬訂約動機事項,應無民法第92條的適用。然其情節如符合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被害人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為契約的訂立,應以廢止該債權債務關係作為回復原狀的方法,且得在廢止債權債務關係的同時,請求返還已履行的給付。被害人若未主張廢止債權債務關係,而請求金錢賠償時,其損害之認定,應審酌其財產總額是否減少而定,亦即應將其自加害人所受領的對待給付一併納入考量,而非逕以其給付作為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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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案例事實與判決要旨 一、事實摘要 二、歷審判決要旨 參、評析 一、意思表示詐欺之認定 二、詐欺訂約對被害人之侵權責任 三、詐欺取得債權之損害賠償 四、詐欺取得債權之履行對於不當得利之影響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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