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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愛情保險單與愛情靈骨塔:因詐欺對被害人取得債權之撤銷、侵權賠償與不當得利-台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716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22.03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9 期/144-158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857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葉啟洲
關 鍵 詞: 詐欺撤銷權動機錯誤侵權行為廢止請求權差額說
中文摘要: 以詐欺方式與被害人訂約並對之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受詐欺而形成的錯誤認知,若與意思表示內容無涉,而純屬訂約動機事項,應無民法第92條的適用。然其情節如符合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被害人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為契約的訂立,應以廢止該債權債務關係作為回復原狀的方法,且得在廢止債權債務關係的同時,請求返還已履行的給付。被害人若未主張廢止債權債務關係,而請求金錢賠償時,其損害之認定,應審酌其財產總額是否減少而定,亦即應將其自加害人所受領的對待給付一併納入考量,而非逕以其給付作為損害。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案例事實與判決要旨
一、事實摘要
二、歷審判決要旨
參、評析
一、意思表示詐欺之認定
二、詐欺訂約對被害人之侵權責任
三、詐欺取得債權之損害賠償
四、詐欺取得債權之履行對於不當得利之影響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葉啟洲,愛情保險單與愛情靈骨塔:因詐欺對被害人取得債權之撤銷、侵權賠償與不當得利-台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716 號民事判決,台灣法律人,第 9 期,144-158 頁,2022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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