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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意思表示「不合致」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區別-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400 號判決(藝術家簽署授權同意書案)簡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22.03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9 期/173-181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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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忠五
關 鍵 詞: 意思表示不合致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錯誤
中文摘要: 關於「意思表示不合致,契約不成立」與「意思表示合致,契約成立,但有瑕疵」之間的區別,涉及意思表示、法律行為或契約是否客觀上不存在,或客觀上存在但效力上有瑕疵的問題,一方面攸關表意人「內心真意」、「意思自主」的尊重,他方面攸關相對人「正當信賴」的保護及「交易安全」的維護。如何折衷二者之間,適度調和契約當事人的利益衝突,合理分配契約當事人的風險範疇,乃私法自治原則、法律行為理論的基本問題。最近相關案例不少,爭議問題有待釐清。
目  次: 壹、問題說明
貳、案例事實
參、法院見解
一、原審法院見解
二、最高法院見解
肆、裁判簡析
一、意思表示不合致?
二、意思表示有瑕疵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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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意思表示「不合致」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區別-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400 號判決(藝術家簽署授權同意書案)簡析,台灣法律人,第 9 期,173-181 頁,2022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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