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自行迴避;聲請迴避;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有偏頗之虞 |
中文摘要: |
隨著立法院在 105 年 5 月 27 日增訂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此一解釋結果受到局部修正。該條第 1 項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第 2 項又規定:「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此一規定考量審核強制處分聲請的法官可能對於案件產生預斷,禁止其參與本案之審判,以維護法官中立性。如此一來,偵查中審核強制處分聲請之法官,雖然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自行迴避同一案件之審判,卻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不得參與同一案件之審判,產生與自行迴避事由相同的效果。
|
目 次: |
壹、問題背景 貳、本案事實 參、裁定要旨 一、法官迴避之憲法依據 二、「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之自行迴避事由 三、「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之審核」之自行迴避事由 四、「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聲請迴避事由 肆、裁定簡評 一、法官迴避事由之法律體系 二、適用「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之自行迴避事由? 三、類推適用「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之審核」之自行迴避事由? 四、適用「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聲請迴避事由 伍、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