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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偽造文書罪的故意與錯誤-評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566 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聖偉
出版日期: 2022.0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10 期/193-200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3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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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蔡聖偉
關 鍵 詞: 錯誤故意平行評價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偽造文書
中文摘要: 行為人誤以為他人生前的文書製作授權於其死後仍有效,進而相信自己仍具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之權限,此種錯誤應定性為(阻卻故意的)構成要件錯誤還是(不影響故意的)禁止錯誤?本判決得出構成要件錯誤的結論,學界通說亦同。但通說所提出之「外行人平行評價」理論,語焉不詳、難以操作,還誤用了評價概念。事實上,偽造要素是在描述一種制度性事實,這個制度性事實共同建構了偽造犯罪的不法,自然就也是故意的認知對象。依此,本文贊同本判決認定被告處於構成要件錯誤之結論。
目  次: 壹、本案事實
貳、爭點
參、判決理由
肆、簡評
一、背景說明
二、學說主張:平行評價 vs. 自然事實
三、本文看法:制度性事實的認知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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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聖偉,偽造文書罪的故意與錯誤-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66號刑事判決,台灣法律人,第10期,193-200頁,2022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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