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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不生效力拋棄繼承之轉換法理-評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61 號判決及其更一審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重陽
出版日期: 2022.1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25 期/29-38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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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重陽
關 鍵 詞: 拋棄繼承拋棄特留分無效法律行為之轉換舉重明輕法理
中文摘要: 本文將藉由案例,探討有關無效法律行為轉換的要件以及不生效力拋棄繼承轉換之法理等相關法律問題。
目  次: 壹、無效法律行為轉換的要件
一、當事人意思自主與交易安全的調和
二、轉換的要件
(一)原本法律行為無效
(二)已具備替代行為之要件
(三)當事人意思表示之轉換
貳、不生效力拋棄繼承轉換之法理
一、若以民法第 112 條的規定,將不生效力之拋棄繼承轉換成有效拋棄特留分是否妥當?
二、若以舉重以明輕法理,將不生效力之拋棄繼承轉換成有效拋棄特留分是否妥當?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重陽,不生效力拋棄繼承之轉換法理-評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61 號判決及其更一審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25 期,29-38 頁,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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