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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誠信協商義務不包括非勞工的工作條件-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695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更盛
出版日期:
2022.11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125 期
/39-48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480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更盛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誠信協商義務
;
勞工
;
合理懷疑
中文摘要:
團體協約法第 6 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第 1 項)-或可將此界定為一種法定的、先契約的債之關係。
目 次:
壹、誠信協商義務的範圍
貳、比較法
一、歐盟
二、德國
三、英國
四、美國
五、日本
參、小結
肆、拒絕協商的正當理由:「合乎誠信的合理懷疑」("good faith reasonable doubt")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更盛,誠信協商義務不包括非勞工的工作條件-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695 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25 期,39-48 頁,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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